浙江省高级法院对李某(游戏主播)、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虎牙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二审裁决:李某与虎牙公司的行为均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撰文/郭若梅】11月25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对李某(游戏主播)、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虎牙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二审裁决:李某与虎牙公司的行为均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此前报道,游戏主播李某(直播名“圣光”)原来在杭州开迅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开迅公司”)运营的触手直播上进行直播,他在尚未解约的情况下与虎牙公司签约。2019年,开迅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李某、虎牙公司起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法院,并索赔1319.5万元。2019年3月26日,杭州中院立案。2020年4月16日,杭州中院判决李某、虎牙公司的行为均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开迅公司不服判决,向浙江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5月27日,浙江高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2020年11月25日,浙江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终审判决书显示:“开迅公司认为被诉侵权行为并非单纯的主播跳槽问题,合同法的违约责任不足以弥补直播平台因主播非正常转换平台而遭受的损失,也无法规则竞争直播平台的引诱违约行为,只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李某、虎牙公司认为主播跳槽适用合同法规制即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应保持谦抑性。”
浙江高院认为:“虎牙公司使用李某作为主播行为可能对开迅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本身,并不意味着虎牙公司的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标准仍在于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从而不正当地攫取了他人可以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
从一般的社会价值观衡量,虎牙公司在李某负有约定竞争限制义务且尚未解约的情况下即与之签约,未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且会助长此种不守诚信的行为,具有过错。
在本案中,开迅公司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平台单纯接收跳槽主播的行为,对游戏直播行业市场秩序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已经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介入……综上,该院认为,虎牙公司的涉案行为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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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白新闻注意到,此前也有不少知名主播因跳槽被公司起诉,但这些主播远不如李某幸运。
2017年,斗鱼直播平台的游戏主播韦某(直播名“韦神”)在合约期内跳槽至虎牙公司。2018年,韦某被斗鱼直播所属的武汉鱼行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起诉至湖北省高级法院。2019年12月30日,湖北省高院判决韦某向鱼行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522万余元。韦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该案的8522万余元的巨额违约金创造了类似案件之最,被称为“国内直播违约第一案”,引起业内争议。截至目前,网上尚检索不到韦某一案的最新报道。
据悉,因各大直播平台高价争抢主播,主播在合约期内跳槽的现象在业内屡见不鲜。此类案件常以判决主播赔偿原告方公司高额违约金告终,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某、虎牙公司的判决无疑是这种模式的一次颠覆。
有网友认为,李某(圣光)一案对鼓励人才自由流动、激发直播市场活力、促进直播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也有论者认为,近年来主播与平台频繁打官司的现象,从另一个层面折射出直播行业已触到了天花板的事实。主播转战不同的平台固然会带走大量的流量,但这些流量只在直播行业内部流动。直播平台专注抢人,将精力放在争夺业内固定的流量上,而不是想方设法去吸引直播行业外的流量,这种现象令人担忧。